和解是最佳的方式,但是通过和解磋商对工程上的争议比较大,相互谅解,达成共识很难,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有好的合作。这种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比较大的案例,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协调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分的管理协调下,对对方造成争议涉及到金额的套用,工程量的计算,材料的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的造价文件争议问题都要明确的规定,通过造价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仲裁是以后总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的书面裁决,争议方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争议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的问题进行提起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可以对合同纠纷一案再次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只要当事人合同约定或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案值不论多少,仲裁机构都会受理。
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以上四种方式和解、协调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结,能够较经济、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诉讼是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和解、协调必须付出仲裁费和诉讼费等相应费用和一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