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问的房屋居间合同解除协议如下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 御水路199弄3号1502 室(下称“该房地产”),在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锐丰”)居间介绍下,于2010年10 月07 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 肆万元整(RMB 40000)。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 五 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 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肆万_元整(RMB 40000 )。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由上海锐丰保管的,则乙方同意上海锐丰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 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锐丰,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