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要审慎评估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确保有能力完成回购计划。
(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回购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三)若因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等正当理由无法完成回购,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不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该条虽未直接针对回购未完成处罚,但体现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合规的要求,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