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应重视证据收集工作,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继续深入调查,全面、细致地补充与案件相关的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二)在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动态,一旦发现其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新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检察院,促使检察院重新审查批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