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因涉及交易环节较多,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如果发生某些客观情况变化,极易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死亡,买受人面临合同能否得以继续履行的问题。
通过本文分享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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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跃民诉王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2016)沪01民终10452号
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合同是否终止问题。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与吴某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虽然吴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但,一者,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二者,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三者,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因此,上诉人关于合同自然终止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旧有效存续。
其次,关于继承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三上诉人作为吴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三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三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吴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此条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上诉人对此理解明显有误,对其关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判由三上诉人继续履行被上诉人和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尊重,亦是对死者生前真实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