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缔约通常有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环节。
(1)招标。招标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开的缔约愿望的意思表示。该公开意思表示的人,称招标人,记载意思表示的文件称标书。由于招标‘不受承诺拘束,故招标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投标是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为条件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称投标人,记裁投标人意思表示的文件称标单。所谓受招标人许可的人,在有限竞争性招标中,是指受领标书的相对人;在无限竞争性招标中,是指符合标书约定条件的不特定人。投标通常被认为是要约,受承诺拘束力拘束。
(3)定标。定标亦称决标,是指招标人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比,对评定的最优投标人允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布所有的投标,称开标;对投标的评比,称评标。评标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应按约定,在可能侵害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条件下,评标应按适当的方法公开进行。定标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定标内容而定。定标若是对投标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定标若对中标人的投标并不完全同意,其结果只是选定中标人而作进一步的谈判,那么定标也就成为对以谈判为标的的预约的承诺。
本案中,职业学校发布招标公告,原告曾某以一定报价参加投标,是向学校发出要约,职业学校经过评标,同意原告的报价,是定标。依《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第款规定,承诺需要发出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职业学校向曾某发出中标通知书,曾某于收到该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
上述是合同订立中投标属于什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