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下面是一个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范本,您可以参考一下。
甲 方(借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 抵押人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
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
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
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
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
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
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
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
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
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
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
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
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
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
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
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篇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附5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 )农银高保个借字( )第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全称):
(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借款凭证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凭证确定的浮动幅度=[(借款凭证载明的执行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00%。 第三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 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 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 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账号/银行卡号)。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 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 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 分期还款的,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次季开始还款, 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可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借款期数(1?期利率)?1每期还款额=、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4)其他还款方式:
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四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 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 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 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 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6、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 之(大写)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3、分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再归还其他款项。部分提前还款的,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 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 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 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 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为的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 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押财产处臵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 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 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篇三: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abc(2010)5002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首部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额度
1.1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和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内(如有)自助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五条。
1.2 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1.3 借款额度的冻结、调整与终止
1.
3.1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
3.2 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将自动冻结。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自动解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1.
3.3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1.
3.
3.1借款人发生签约借记卡或存折丢失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
3.
3.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合约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
(1)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其他循环额度被冻结或终止;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4)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第十六条。
2.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该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
2.2 浮动利率
2.
2.1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2.3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第三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3.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3.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3.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借款提取方式
4.1受托支付
4.
1.1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