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农民雇人干活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若因第三人致损,提供劳务者可向第三人追责或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的损害,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农民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存在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指挥操作不当等过错,就需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提供劳务一方若未按操作规范行事、疏忽大意,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当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时,法律赋予了提供劳务一方选择权,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为平衡利益,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劳务活动中情况复杂,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