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孩子生活费数额时,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除生活费,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父母也应合理分担。
(三)父母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孩子生活费及相关费用分担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