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驾驶员明知是走私冻品参与运输,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情节较轻时,可争取从轻处罚,比如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等。若情节严重,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争取在量刑上能有所考量。
(二)若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可积极补缴应缴税额,这可能会对量刑有积极影响。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时,除配合调查外,还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