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放弃请求非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受欺诈、胁迫,可收集相关证据,按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放弃声明,之后重新申请该请求。比如收集对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当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规定变化,致使放弃请求的前提有重大改变时,主动与仲裁机构沟通,说明情况尝试再次申请,不过要做好面临严格审查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此条虽未直接涉及放弃请求再申请情况,但体现了仲裁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程序要求,从侧面反映出仲裁行为需遵循一定规则,重新申请也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