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已建成且付清房款完成网签备案:购房者直接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二)已付部分房款:购房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等待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按比例获得受偿。
(三)房屋未建成:购房者申报债权,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受偿权。
(四)房子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等权利冲突情况:购房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五)开发商违规预售致合同无效:购房者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虽未直接对应上述所有情况,但体现了在商品房买卖中保护购房者权益、合同履行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