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仲裁裁决结果为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李女士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其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对其怀孕并不知情。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成立。以上是对签订完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怎么办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