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兼并时,若为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债务由兼并方承担;若为新设合并,被兼并企业债务由新设企业承受,企业应按此规则处理债务。
(二)当企业用优质财产组建新公司且把债务留原企业时,债权人可要求新设公司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和原企业共同担责,企业要重视此法律风险。
(三)当事人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且经债权人认可,按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约定债务承担时需考虑此限制。
(四)企业兼并要及时公告通知债权人,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