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离婚了,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之后若再想离婚,需要重新申请。
(二)若决定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要确保是自愿离婚,并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这样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