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前,相对人有义务审查公司是否履行法定决议程序,以确保自身为善意。
(三)公司方面要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规范担保决议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分别处理: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决议程序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