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超期提出导致法院不予审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若当事人超答辩期提出,法院一般不进行审查并裁定,当事人应接受此结果,积极参与后续诉讼程序。
(三)若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发现无管辖权,即便当事人未在答辩期提异议,也会依职权移送,当事人需配合法院后续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