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被认定为作案工具被没收,所有权人有异议时,应尽快收集能证明车辆不应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证据,如车辆使用的正常用途证明、非专门用于犯罪的证据等,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二)若车辆是犯罪所得购买或赃款购置被追缴,所有权人若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该车辆,可向公安机关提供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等相关证据,争取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车辆与案件无关却被扣押,所有权人可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提供车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如车辆行驶记录、使用目的证明等,催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扣押并返还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