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费,避免出现参保未缴费情况,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二)若已出现参保未缴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
(三)用人单位应尽快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共同支付,以减轻自身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