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确认合同的效力,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本人签署的合同是无效吗,应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为,通过假冒他人签名而将他人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或变更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有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为,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具备了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由于该协议并不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意的结果,而是他人假冒原告签名完成了整个“协议”,故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因缺乏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成立。第三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其合同效力,且一个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并不一定以签字或盖章来判定,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结合客观事实,全面分析问题,有些合同可能整体无效,有些合同可能部分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从该案案情中并不能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无效,未签字或签字不同不代表合同就无效,但当事人有权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