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已办理完减员且社保已停缴,员工工伤待遇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员工协商赔偿事宜,按相关标准给予赔偿。
(二)若减员手续存在延迟,社保实际未停缴,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