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