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按有关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0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1 %的比例缴纳;
(四)工伤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五)生育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①
②
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