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在医疗期内,企业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要保障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可关注工资发放情况,若未达标可与企业沟通。
(二)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向企业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若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疗期满或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