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理上,法院执行的案件标的物工程车辆是依据生效法律裁定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该标的物并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
2、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原平交警不但不协助反而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
3、情理上,办理临时牌照,是为保证工程车队的安全行驶,理由过于牵强,交警若为保障该标的物(车辆)的安全位移,就应该协助法院参与到执行扣押行动中来,为扣押车辆开道、疏导交通,彰显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