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重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有特殊情况,需尽早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经同意后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二)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要承担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所以要避免逾期申请。
(三)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需关注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