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满1个月但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工伤工资。
(二)工作未满1个月,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按约定月工资计算。
(三)工作未满1个月且无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职工月工资确定。
(四)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