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合并时,相关企业要及时梳理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确保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明确承继这些债权债务,做好账务等方面的交接。
(二)公司分立时,若要改变债务承担方式,应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分立后的公司要明确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做好债务划分预案。
(三)公司形式变更,像有限责任公司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公司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确认和承继工作,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