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
①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通知》、《收养通知书》不符;
②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③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
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
⑤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
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
⑦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
⑧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
⑨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有严重错误的;
⑩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但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