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老人唯一住房超过生活必需标准,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住房,申请时需提供住房超出标准的相关证据,如面积、价值等证明材料。
(二)法院执行时,债权人可配合法院为老人保留必要生活费用或协助寻找临时住房,保障老人基本居住需求。
(三)若怀疑老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债权人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财产转移的时间、流向等,提交给法院,让法院判断是否执行住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