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权利: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按过户和占有情况处理:若房屋已过户给一方,未取得产权的买受人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若均未过户,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优先获产权;若都未占有,先支付购房款的一方优先。
(三)协商与起诉:买受人先与卖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