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生育险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是对女方生育行为的补偿,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保障生育女性权益,可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女方可自行保管使用这笔钱。
(二)若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将生育险款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约定进行分割,可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