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月工资未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企业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准确统计劳动者工作时长,依法支付。
(二)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如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通常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不受12年限制。企业要注意此类情况的适用条件,按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