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杜绝挪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定期检查预储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挪用问题。
(三)若发现挪用行为,被挪用方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