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人要严格遵守监视居住规定,不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避免因违反规定被送看守所。
(二)积极配合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若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避免因情况变化导致强制措施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