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批阶段,承办司法人员需认真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严格批准后再签发拘留证。
(二)执行时,公安机关必须规范出示拘留证,要求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若其拒绝,执行人员详细注明情况。遇紧急情况,出示工作证件先行拘留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拘留后,迅速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严格控制在24小时内完成。按规定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对于有碍侦查情形及时关注,消失后立即通知。同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错误及时释放并发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