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电子商务和物流迅速发展,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地域诧异越来越不明显,很多公司合同往来都是以传真的形式签订,那么传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出现了纠纷会怎样认定呢?
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件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是否意味着,传真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呢?事实上,《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载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在此,要提醒广大企业,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实在不能当面签订的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原件,对于必须采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