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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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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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传真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一、传真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异地交易乃至异国交易的买卖,因此很多朋友往往会提出用传真签订合同,来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与时间。虽然利用传真订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允许的,但是由于传真订立合同隐患较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谨慎使用传真订立合同。

1、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在同一张合同纸张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区别。

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a、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b、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

c、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

d、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一个案件中若只有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以传真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3、传真件上一定要有对方的号码显示。

4、双方最好能够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

总之,不要随意用传真订立合同,即便使用也要谨慎,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很多人之所以会怀疑传真合同效力,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没有亲自的合同上面签字、盖章。但其实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的传真合同,那么一般来讲这样的合同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海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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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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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因为疏忽导致借条过期了,这种情况下还管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借条过期,是指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债务人超过还款日期三年,未偿还款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况。
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只要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都视为债权未受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应在20年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
但是借条真的过期了,也不代表不受理诉讼,债权人仍然可以去,也会依法审理,但是风险在于,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领受利益。而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会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建议债权人们关注手中借条的诉讼时效,以免影响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也不代表至毫无意义,但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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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双方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订单等也都通过传真的形式发出。传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被大量运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更频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传真发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真发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双方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订单等也都通过传真的形式发出。传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被大量运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更频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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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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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属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最后一条写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便声称由于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生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但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此,尽管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是,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真实。通过盖章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的认可。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我们准备履行时,A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我们代表客户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后认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公司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时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仅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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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因为它是通过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一般来说;
(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应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则传真件尚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更为具体的要求,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被确定之后,法庭还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根据传真的号码,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在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为某案的证据时,寄发给接收人。具体说、,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仍要与原件核对一致才能产生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判断传真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
(3)传真件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电传,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必须认定传真件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笔者就问题略谈自己的看法,必须有其它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如果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传真件是指发件人通过传真机向接收人发送书面信息而形成的文字资料,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也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对于证据保全,具有书证的特点,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临时有变更的,法官则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法官更为关注的是该传真件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法官在对传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笔者认为,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传真:
1,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
4,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2)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传真件为证据原件;
(2)该待证事实是否是该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对于能否以传真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符合书证的特性,关键要从其真实性,供大家参考:传真件属于电文证据。因此,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也应对传真件的原件存档处理。一般而言,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其实质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均可能承担诉讼中不利的后果,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一份传真件对于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作用:
(1)传真件能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去审查判断,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
2,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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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传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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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传真发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传真发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双方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订单等也都通过传真的形式发出。传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被大量运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更频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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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合同,但由于传真的特殊性质,传真合同的效力很容易引发争议,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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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合同效力如何
传真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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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过来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双方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订单等也都通过传真的形式发出。传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被大量运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更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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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属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最后一条写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便声称由于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生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但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此,尽管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是,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真实。通过盖章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的认可。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我们准备履行时,A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我们代表客户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后认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公司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时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仅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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