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准备好债权证明材料,明确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若错过申报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分配部分不会再补充。
(二)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监督管理人工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表达自身意见。
(三)等待破产财产变价后,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受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