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甲方、出质人):
乙方(乙方、质权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车辆出质于乙方,并借到人民币
元(小写: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以及违章;如有瑕疵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车辆具体情况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借款利息为借款额按月
%计算。甲方在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超五日未交综合费用(含利息以及相关服务费停车费等),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直接处置质押物。 质押车辆管理服务费
、停车费
,由甲方一次性缴纳。 第四条:甲方将质押物及相关物品(详见附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乙方可以将质押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行为。甲方对乙方上述行为予以承认。 第五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的,按价值赔偿或者恢复原状;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的,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时偿还,乙方按照借款总额的2%/天收取违约金。
(以实际违约天数计算) 若违约超过5日,乙方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等,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的,甲方无条件、无偿配合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质押物的保管
1. 质押物由乙方占有、使用、保管。在质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将与质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
第 2 页 共 2 页 购车发票(原件)、完税证明(原件)、保险单据(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资料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1. 质押期间甲方对质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行为均无效。
2. 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乙方可以变卖质押物以挽回损失。 第九条 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 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 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 甲方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 甲方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 甲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
1.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 有关质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相关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