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取保候审的程序中,保证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汇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内进行管理和运作。
2.关于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及单位均可代表其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该等账户全额交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3.在责令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时,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进程,不会干扰、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依法合理地作出决定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