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与拆迁方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针对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争议点进行沟通,以达成和解协议。
(二)申请行政裁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由该部门对补偿安置争议作出决定。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若一方不履行或违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院判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