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违建认定有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除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违建认定无误,向所在村集体申请宅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有权获得安排。
(三)与村集体、乡镇政府沟通,看能否提供公租房、廉租房等临时过渡性住房。
(四)和亲属协商,暂时借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