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原状。
(二)协商不成,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会作出行政裁决。
(三)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也可不经行政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若强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