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关乎你的职业,请你认真看看以下答案,问题投标行为从合同订立角度的形式有哪些答案如下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环节中,建筑施工作为直接形成房屋产品的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择优选择,则是以招标作为最主要的方式。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相对于一直大量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一方拒签合同或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以致形成纠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亦时有发生。除了招投标一方或双方无视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观因素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的客观因素等多种原因外,招投标双方对有关法律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认识亦是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之一。鉴此,笔者仅从亲历的一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无法就合同计价方式价款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为例,谈谈对招投标法律适用的基本看法,以期与招投标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探讨。
基本案情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经批准的招标程序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其开发建设的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单位,并向该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中标价格为人民币2200万元。招标文件表明:“工程价款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工程的全部”;“投标标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赶工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劳保基金除外)等所有费用”。中标人某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文件表明:“经踏堪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2200万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确定工程造价,合同一经签订,则严格履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上述内容,双方实际确定了工程计价形式为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包干,所确定的不可调整包干风险范围为全部风险。
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某建筑施工企业却迟迟不签订施工合同,经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合同文本并多次书面催促后,该中标施工企业才向招标人另行送达了一份合同文本,但该合同文本的计价条款却变成了“可调价格合同”的计价方式,并表明对主要建筑材料、人工的价格等按市场价格变化据实调整。中标施工企业表示,如果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此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则属违反了省建设厅的文件,中标施工企业将在拒绝与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强行进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