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方式要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方式要从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来进行考虑,同时还要确定是属于合理的情形才可以实施;同时还可以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来进行办理,这都是可以达到规避的效果。
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方式要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一、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方式要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法,可以从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两个角度来考虑。缩小所得税税基,其实就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

合理避税首先要做到合理、合规和合法。在做到在这“三合”的前提下,利用规则节约每一份可节约的税收。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就是有应税收入,就要按照税务局核定的税率进行缴税

2、查账征收,就是利润总额乘以25%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总收入减总成本及费用后大于零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总收入—总成本及费用)。所谓的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只企业按规定正确取得费用发票,进行对利润总额的冲减。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后果有哪些?

1、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于此税是必须要依法的进行缴纳,如果想要合理的避税,那么就可以选择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及还有缩小税基来进行处理,只有合理的避税才不会让自己承担法律的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方式要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一键咨询
  • 172****5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2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0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6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4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1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5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5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6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0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2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从法律角度预防逃避金融债务
1、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手段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因此,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
10w+浏览
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但是因为欠债过多根本还不上,所以打算逃避金融债务,咨询下从法律角度预防逃避金融债务
[律师回复]
1.注意行使申诉权。《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因此,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定”。所以,如果认为破产企业不够破产条件,或者搞假破产,有逃废债务现象,或者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则我们首先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说明不应宣告破产。即使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我们应在10日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来纠正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
2.注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撤销权。在破产案件中要注意行使这一权利。对于破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依法予以撤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压价出售财产;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债权;
(5)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
3.及时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要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
(1)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2)如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依法行使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对该担保物应优先受偿。
5.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注意其破产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程序。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6]492号)中第8条规定:内贸、外贸企业确需破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经省内贸、外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发布的《紧急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经贸[1996]492号文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受理”。因此,内贸、外贸企业如果不按上述程序申请破产的,银行可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匕首带有刀柄,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口角度小于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要分种类,厨房刀具可以寄,管制刀具不可以。以下为具体划分: 全程经陆路运输的国内件禁止收寄物品: (1)贵重物品:金砖、银条、现金、铂金等。 (2)可议付的物品:信用卡、电话卡、车票、支票、非现金票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 (3)古董和工艺品:如明代的瓷器、精致的玻璃制品等。 (4)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 (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6)各类烈性毒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8)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CD、DD、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9)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11)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 (12)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水剂等。 (13)易碎品:玻璃制品可寄的刀具:不可寄刀具:
你好,哥哥的朋友刚刚过了实习期,但是对于一些超速的处罚还不是太清楚,想问一下如果超速过50%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如果要了解超速过50%怎样处罚呢可以先了解一下免罚的几种情况:免罚
一:限速lt;60km/超速50%以下
  按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不扣分不罚款。
  这个“低于”的意思就是限速是小于60公里/小时,但不包含60公里。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只适用于限速不足60公里的路段,例如限速50公里/小时、40公里/小时,30公里/小时,真实车速不超过75公里、60公里、45公里,都不予处罚。
  为什么低于60公里时速的限速路段,不处罚50%内的超速行为呢?一方面是因为限速太低的路段,太容易超速。试想,限速30公里/小时,开到36公里/小时就超速20%了,如果这也处罚,那车主都得练就黄金右脚才能上路了。
  另外,交通法规不仅要保证道路安全,同时也要保证交通通行效率。大家都龟速行驶,并不利于道路使用率的提高。
  免罚
二:这些闯红灯不扣分
  
1.避让紧急车辆
  避让紧急车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免予处罚。紧急车辆是指以下四类:救护车;消防车;警车以及工程抢险车。在等红灯时,遇到特种车辆的紧急鸣笛声时,为了让道而闯红灯,那么这种行为不扣分不罚款。
  
2.交警指挥闯红灯
  多数车主都知道,当交通信号灯与交警指挥不一致时,现场以交警指挥为准。等红灯时,当你发现交警的指挥与信号灯存在冲突时,请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
  
3.越线但立即停车
  开车一时迷糊,看到红灯在闪了才反应过来,紧急刹车,但前轮已过了停止线,但只要没继续开过去,这样也不处罚。但如果你没有停下,继续往前开,那6分就没了。
  免罚
三:超速10%以下
  除了客货车、校车等之外的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内,只警告不处罚。原因同第一条,总要留点容错空间给司机呀!
  免罚
四:低于最低限速20%以下
  别看错了哦!别以为是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不处罚。其实是低于“最低限速20%”以下的情况不处罚。为了防止在高速公路上龟速行驶的情况,不少高速的会有最低限速。
  就是说,最低限速100公里/小时的车道,如果你开车时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不予处罚,但再低的话,就违章了。
  在高速上,龟速车占用快速车道的行为司空见惯。虽然在最低限速100公里/小时的左侧快车道,开80公里时速不违章,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而且迫使其他车辆去超车,不仅影响别人,也同样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从什么角度分析企业组织形式的改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而股份有限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对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税收将出现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由于国籍的不同,营业利润不征税,由于股份有限施行“整体化”措施,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一般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消除了重叠课征,规模不大的企业,还要看整体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所适用。例如,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买房子首先考虑什么 购房要考虑哪些
1、楼盘的地段。2、小区的内部配套环境。3、小区的周边配套。4、小区的物业管理。5、房子的基本情况。六、楼栋的选择。七、楼层的选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从税收角度谈一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而股份有限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对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税收将出现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由于国籍的不同,营业利润不征税,由于股份有限施行“整体化”措施,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一般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消除了重叠课征,规模不大的企业,还要看整体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所适用。例如,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最近我们公司派我去竞争一项工程,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前辈投标行为从合同订立角度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这关乎你的职业,请你认真看看以下答案,问题投标行为从合同订立角度的形式有哪些答案如下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环节中,建筑施工作为直接形成房屋产品的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择优选择,则是以招标作为最主要的方式。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相对于一直大量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一方拒签合同或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以致形成纠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亦时有发生。除了招投标一方或双方无视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观因素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的客观因素等多种原因外,招投标双方对有关法律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认识亦是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之一。鉴此,笔者仅从亲历的一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无法就合同计价方式价款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为例,谈谈对招投标法律适用的基本看法,以期与招投标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探讨。
基本案情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经批准的招标程序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其开发建设的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单位,并向该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中标价格为人民币2200万元。招标文件表明:“工程价款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工程的全部”;“投标标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赶工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劳保基金除外)等所有费用”。中标人某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文件表明:“经踏堪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2200万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责任”,“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确定工程造价,合同一经签订,则严格履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上述内容,双方实际确定了工程计价形式为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包干,所确定的不可调整包干风险范围为全部风险。
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某建筑施工企业却迟迟不签订施工合同,经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合同文本并多次书面催促后,该中标施工企业才向招标人另行送达了一份合同文本,但该合同文本的计价条款却变成了“可调价格合同”的计价方式,并表明对主要建筑材料、人工的价格等按市场价格变化据实调整。中标施工企业表示,如果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此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则属违反了省建设厅的文件,中标施工企业将在拒绝与招标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强行进场施工。
 离婚后,女儿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律师回复] 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一般遵循下述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更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从税收角度谈一谈,什么叫税收的组织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而股份有限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对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税收将出现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由于国籍的不同,营业利润不征税,由于股份有限施行“整体化”措施,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一般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消除了重叠课征,规模不大的企业,还要看整体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所适用。例如,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从实践角度来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从实践角度来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交通事故受伤鉴定参与度50%法院判决强险不考虑参与度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受伤鉴定参与度50%,判决交强险不应当考虑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再无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情形。即使受害人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也不会减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损伤参与度就更不能成为在该赔偿限额内可以减少的因素。所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从税收角度谈一谈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而股份有限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对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税收将出现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由于国籍的不同,营业利润不征税,由于股份有限施行“整体化”措施,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一般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消除了重叠课征,规模不大的企业,还要看整体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所适用。例如,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原有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考虑什么方面?
要区分不同情形考虑参与度、正确运用损伤参与度、事故责任、赔偿责任等。损伤参与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是指采用医学技术的方法确定致害因素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伤残状况以及医疗过错程度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量化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形成的参与度比例。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匕首带有刀柄和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刀,刀尖角度小于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要分种类,厨房刀具可以寄,管制刀具不可以。以下为具体划分: 全程经陆路运输的国内件禁止收寄物品: (1)贵重物品:金砖、银条、现金、铂金等。 (2)可议付的物品:信用卡、电话卡、车票、支票、非现金票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 (3)古董和工艺品:如明代的瓷器、精致的玻璃制品等。 (4)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 (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6)各类烈性毒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8)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CD、DD、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9)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11)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 (12)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水剂等。 (13)易碎品:玻璃制品可寄的刀具:不可寄刀具:
怎么完善回避制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通过维护裁判者的中立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
第一道防线”。然而,当前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的研究仅停留在制度文本层面,而实践中,这一制度又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保障当事人回避申请权是完善回避制度的前提回避制度赋予了当事人请求权,但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状况堪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
一,当事人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权利观念淡薄。在法律知识未能深入普及的状况下,我们无法奢望普通民众能够准确理解何谓“回避”,以及如何恰当行使申请权。其
二,当事人对回避事由的获知途径不畅通。现行回避制度是“有因”的、附条件的回避。依照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基于某些理由提出的回避申请甚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一规定无疑建立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回避对象具有上述情节的前提下,而事实上,当事人很难知晓法官是否具有法定回避事由,尤其在法官相关个人信息非公开化的情况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回避申请权的具体实施:

一,完善回避申请权告知制度。以中级人民民事诉讼为例,目前对回避的告知主要有两种方式,二者分别在不同时期适用。一是开庭之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二是开庭时法庭向当事人宣布其享有回避申请权,并询问是否申请,记录在卷。但是,《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所载入的关于回避的内容非常有限,而开庭前的询问也显得程式化,没有对回避和回避理由及其他重要内容予以阐释。笔者认为,在告知的具体做法上应当细致化。另外,不开庭情况下的回避告知在法律和实务中都是空白。事实上,不开庭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二审迳行审理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而这两种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二审是终审程序,其判决为生效判决,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但是,迳行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因不与当事人构成直接对话关系,因此忽略了回避告知事宜。笔者建议,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后,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名单、回避理由说明以及申请权行使方式。

二,充分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应当具有释明义务,以缓解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法律解释具有多层次性,此处所使用的法律解释仅指语义解释。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行使回避申请权时,应当使用通俗化的语言进行必要解释,告知何谓“回避”以及其对象和理由,应当如何恰当行使此项权利,以及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救济等重要内容,以便于当事人准确把握是否申请。在多数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境况下,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回避权不至于虚置。

三,疏通信息获取渠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悉法官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是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除非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生活范围有所重合。笔者认为,回避申请权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否则权利的实现势必落空。因此,
首先要处理当事人知情权与法官隐私权的冲突,有必要适度牺牲法官隐私权成全当事人知情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知晓这些事由,可能就不会提出回避申请,倘遇该法官得以继续审理,当事人将面临不公正审判的危险。因此,建立必要的监督和惩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回避事由的确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确定回避事由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利害关系”的范围界定。“利害关系”具体指代的是一种什么关系,精神上的某种关联性,还是物质上的某种利益联系,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对此,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利害关系”的实质应当是可能导致法官袒护一方当事人,其界定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立法应当尽量量化其认定标准,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如法国与日本两国对“利害关系”的界定非常细致。这种具体化的规定增强了回避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认定标准的量化。如何认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笔者认为,
首先,所谓“公正处理”,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当事人对诉讼不外乎存在两种预期:一是要求得到公正的诉讼结果,二是要求取得这种结果的过程也是公正的。不论哪种诉讼,当事人都期望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公正公平的,而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障。因此,判断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仅应当从实体出发,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程序的公正。
其次,如何把握“可能影响”的尺度。笔者认为,回避虽然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受到非歧视性对待,但目前在制度上只是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权而已,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请求,最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自首减刑考虑的情节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首减刑考虑的情节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司法的回避制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回避制度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此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关联交易,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回避制度。由于关联交易的机会一方面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另一方面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所以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因此有必要将此规定作为规范一切公司关联交易的普通条款。这种事先救济的方式,能够避免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能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设立意义表决回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可由任何股东主张。但在实际中往往只针对大股东,并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冲突时发挥显著的作用。因为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保护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的救济措施相比,该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股东投入也更经济。适用范围关于表决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的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浮动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若干情形。例如,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减轻该股东负担;
b)针对该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c)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一项责任;
d)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的合同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韩国商法中,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在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的决议上,担任该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在营业让渡的承认决议时,作为受让人的股东;决定高级职员的报酬时,担任该高级职员的股东等。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匕首的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是什么刀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要分种类,厨房刀具可以寄,管制刀具不可以。以下为具体划分: 全程经陆路运输的国内件禁止收寄物品: (1)贵重物品:金砖、银条、现金、铂金等。 (2)可议付的物品:信用卡、电话卡、车票、支票、非现金票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 (3)古董和工艺品:如明代的瓷器、精致的玻璃制品等。 (4)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样、尿样、人体组织等。 (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6)各类烈性毒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8)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CD、DD、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9)妨碍公共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11)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 (12)液体类:海鲜、含酒精的饮料(啤酒、白酒等)、水剂等。 (13)易碎品:玻璃制品可寄的刀具:不可寄刀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税务类纠纷 > 偷税漏税 > 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方式要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