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时,如果想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能凭借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保障自身权利。
(二)若暂时无法办理登记,要争取合法占有房屋,通过实际控制和使用房屋来保障权益。
(三)既不能办理登记又无法合法占有时,尽早支付购房款,体现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付出以获得优先权利。
(四)若前面情况都不满足,需确保合同成立时间更早。对于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