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违建原因。若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违建形成,收集相关证据,如行政机关的错误指导文件、不作为记录等,为后续主张补偿做准备。
(二)判断合法权益基础。检查被认定违建部分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如部分建设符合规划或有历史遗留原因等,整理好相关资料。
(三)针对拆除程序。查看拆除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告知、催告等程序,若未履行,可收集拆除过程中的相关影像、书面通知等证据。
(四)选择维权途径。若存在上述情况,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合理补偿或赔偿因违法拆除造成的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