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优先权利:若卖方与多个买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若均未交付,先支付购房款的买方有此权利;若均未交付且未付款,合同成立在先的买方权利优先。
(二)追究违约责任:若卖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选择维权途径:先与卖方协商,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