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牢记自身基本义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对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责令遵守的规定,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等,要严格遵守。同时,若要求交付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应配合执行。
(三)一旦违反规定,要做好承担后果的准备,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还会面临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被逮捕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